日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提起公诉,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判处刑罚。
被告人张某,男,31岁,某公司职员,住本市河东区。2014年1月的一天下午,张某与被害人刘某在本市河东区XX路与YY路交口附近发生行车纠纷,刘某拦住张某驾驶的汽车,欲解决纠纷。张某开车将刘某顶在其驾驶的名爵轿车前机器盖上继续向前行驶,并将上前拦截的交警撞倒,当车行至ZZ大桥桥下附近时,刘某被张某驾驶的汽车甩下,造成头部受伤。经鉴定,刘某硬膜下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皮血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及被告人均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将张某查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已和解解决,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6000元,被害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谅解。近日,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本案至此已告一段落,本是素不相识的两个人,却因行车纠纷产生矛盾,伤人者得到了应有的处罚,相信此刻,张某一定十分悔恨自己冲动之下的行为。在此,检察官提示广大市民,遇到矛盾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切莫被冲动冲昏了头脑,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