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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遗忘校车身亡!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8-05-28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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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武汉一间幼儿园的司机在接幼儿园孩子上学时,因为疏忽大意不慎将一四岁小女孩遗漏在车内。由于当日武汉气温较高,并且该司机将校车停放在露天停车场暴晒,最终导致该女孩在车里死亡。那么,该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找法网小编立即带大家来了解。

  当日下午,幼儿园园长到公司停车场取车,准备送放学的孩子回家时,他们发现车内过道上已经人事不省的小女孩,紧急送往就近的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找法网为您整理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处罚等相关内容。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注意: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

  (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义、成立条件、处罚等相关内容。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相关规定,由于幼儿园司机、老师、园长等人的疏忽大意,最终导致小女孩死亡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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