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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务拘禁他人 讨债人被判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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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0:22
导读: 上海一家公司的老板徐亮和他的几个小兄弟,以追讨正当债务为由多次对两名债务人进行拘禁、殴打。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徐亮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其余三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刑。徐亮是上海奔享汽车信息有限公司法

上海一家公司的老板徐亮和他的几个“小兄弟”,以追讨“正当债务”为由多次对两名债务人进行拘禁、殴打。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徐亮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其余三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刑。

  徐亮是上海奔享汽车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两个月拘役。刑满释放后不久,为了向王某追讨所欠的高利贷债务,徐亮纠集张亮、杨晓松、周磊将王某约至上海市闵行区一家餐厅包房内,对其进行扣押并实施殴打。次日深夜,王某妻子将一万元现金交予徐亮,并在徐亮的胁迫下写了一张5.5万元的欠条,王某才被释放。

  2006年7月24日凌晨,徐亮等人故伎重演,将另一名债务人约至上海市嘉定区一处茶室内,后又将其强行带至上海市保定路某房屋内。其间,这名债务人遭到恐吓和殴打。四天后,张亮再次致电王某,将其骗至保定路某房屋内进行殴打。7月29日,徐亮得知王某的家属已报警后,指使张亮、周磊将两名债务人转移至江苏省海门市继续拘禁。次日,徐亮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名受害人被释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徐亮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周磊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另两名被告人张亮和杨晓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之后,徐亮提出上诉,称自己所追讨的是正当债务,并不知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违法行为。被告人张亮、周磊则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徐亮为索要债务伙同张、周、杨三人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

1999年,陈某与吴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4年7月,陈某以“性格不合”为由,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经人劝解撤诉。陈某便离家外出打工,吴随后也外出打工。两个月后,陈某回家后再次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她与吴离婚。

法院公告两个月后,不见吴跃雄回来,遂缺席判决陈、吴离婚。在法定时间内,吴的父亲替他向中院提起上诉。吴听说法院一审已判决,从外地赶回到父母家。此后,陈某与吴某分居。11月12日夜,吴来到陈某的住处,想与其说和,但陈某坚决不同意。争持中,吴某恼羞成怒,将陈某拖到卧室,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分歧]:

此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之间有性行为的权利和义务,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丈夫不构成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和吴某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虽然没有终审判决,两人夫妻关系没有解除,但他们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夫妻,这样的行为应该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

[评析]:

长期以来,人们都有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夫妻之间的性关系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一方有履行的义务,因此就不存在强奸一说。这种观点当然也有一定的道理,但很值得商榷。

《婚姻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我们认为,夫妻之间的平等不仅体现在家庭地位上、财产处理上,还应体现在夫妻性行为的取舍上,换句话说,夫妻的任何一方有选择进行性行为和不进行性行为的自由,另一方无权强加干涉,否则就是对他人合法权利的侵犯。

然而,对此行为是否可以按照强奸罪定罪处罚呢?从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丈夫违背妻子意愿,使用暴力方法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刑法》也并未把夫妻排除在强奸罪之外。因此,这样的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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