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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债务拘禁他人 讨债人被判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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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0:22
导读: 上海一家公司的老板徐亮和他的几个小兄弟,以追讨正当债务为由多次对两名债务人进行拘禁、殴打。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徐亮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其余三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刑。徐亮是上海奔享汽车信息有限公司法

上海一家公司的老板徐亮和他的几个“小兄弟”,以追讨“正当债务”为由多次对两名债务人进行拘禁、殴打。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徐亮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其余三名同案犯也分别被判刑。

  徐亮是上海奔享汽车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3月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两个月拘役。刑满释放后不久,为了向王某追讨所欠的高利贷债务,徐亮纠集张亮、杨晓松、周磊将王某约至上海市闵行区一家餐厅包房内,对其进行扣押并实施殴打。次日深夜,王某妻子将一万元现金交予徐亮,并在徐亮的胁迫下写了一张5.5万元的欠条,王某才被释放。

  2006年7月24日凌晨,徐亮等人故伎重演,将另一名债务人约至上海市嘉定区一处茶室内,后又将其强行带至上海市保定路某房屋内。其间,这名债务人遭到恐吓和殴打。四天后,张亮再次致电王某,将其骗至保定路某房屋内进行殴打。7月29日,徐亮得知王某的家属已报警后,指使张亮、周磊将两名债务人转移至江苏省海门市继续拘禁。次日,徐亮被公安机关抓获,两名受害人被释放。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徐亮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周磊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另两名被告人张亮和杨晓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之后,徐亮提出上诉,称自己所追讨的是正当债务,并不知晓“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是违法行为。被告人张亮、周磊则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徐亮为索要债务伙同张、周、杨三人非法限制债务人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和殴打,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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