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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

2012-12-18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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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释义]本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刑法条文]第四百四十一条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说明]一、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必须具备不及时报告

[释义]

本罪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一条 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遗失武器装备罪,必须具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的情节。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或者嫁祸于人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犯罪分子利用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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