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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俘虏罪处罚

2018-08-30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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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私放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那么,私放俘虏罪处罚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私放俘虏罪处罚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私放俘虏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虏是指:

私放俘虏罪处罚

  (一)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

  (二)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

  (三)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

  (四)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

  二、私放俘虏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战场勤务条令》第148条规定,“不准擅自私放俘虏”。私放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部队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我军对俘虏的处理,要经过甄别、审讯、教育后,区别对待,其中俘虏的敌军士兵和下级军官经批准后可以释放。私放俘虏,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将俘虏放走,使其脱离我方的控制。这种行为既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的。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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