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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

2012-12-1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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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青刑初字第26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占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

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青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占某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某某在明知自己既无医生执业资格,又无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6月开始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赵江路123弄北侧开办牙科诊所。期间,被告人占某某曾于2008年11月6日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处没收取缔处置物品清单上的药品、器械,罚款人民币6000元;2009年3月23日又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9000元,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590元,没收一次性注射器1只,一次性使用无菌口罩、帽子1包,源乐牌乙醇消毒液半瓶,镊子1只,一次性探针5根。2010年2月1日9时许,被告人占某某在其开办的牙科诊所内为吴义群医治牙齿时被警察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证人吴义群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李雪元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暂住证,上海市青浦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市青浦区卫生监督所移交证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曾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占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医务人员的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占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姚丽萍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 敏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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