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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诈骗罪还是非法行医罪

2012-12-18 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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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祖仁,男,1925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职工。1980年,被告人王祖仁退休后先后到江苏徐州、山东枣庄、安徽亳州等地搞养殖。1999年秋,从未从事过医务工作的王祖仁来

案 情

公诉机关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祖仁,男,1925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永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黑龙江省双鸭山林业局职工。

1980年,被告人王祖仁退休后先后到江苏徐州、山东枣庄、安徽亳州等地搞养殖。1999年秋,从未从事过医务工作的王祖仁来到夏邑县火店乡以包治癌症为名骗取患者钱财,后于2000年7月,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夏邑县孔庄乡李庄村开办了“中国河南豫东癌症医院”。被告人用其自行配制的一种胶囊为附近的癌症患者治 疗,并到处张贴“好消息”、“特大医讯”等非法医疗广眚,致使很多癌症患者难辩真伪,纷纷来该院治疗。王祖仁收取“医药费”l7000余元。但因王祖仁的胶囊没有任何治疗作用,在当地及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夏邑县人民检察院夏检起诉(2004)第71号起。诉书以被王祖仁犯非法行医罪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祖仁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审 判

夏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祖仁无医生执业资格,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开办医院,其配制的胶囊经夏邑县药品检验所鉴定,为无标签、无处方、无生产批号的假药,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王祖仁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祖仁表示服判。

评析

被告人王祖仁非法行医一案在审理时,关于定性问题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祖仁的行为已经符合刑法分则中关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应以非法行医罪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一)从本罪的客观方面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行为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表现形态是多样的,主要有:(1)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或行医点;(2)挂靠正常的医疗机构;(3)卫生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其不具备行医开业条件而进行医疗活动;(4)非医疗机构超越服务范围进行医疗活动;(5)非法利用行医手段推销产品。

非法行医罪属于情节犯,需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犯罪。至于何为情节严重,按照通常理解,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造成就诊人死亡的;(2)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3)非法行医时间较长或者经有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的一意孤行屡教不改的;(4)非法行医获利较多或者骗取大量钱财的;(5)使用假、劣药品蒙骗就诊人的;(6)其医疗条件严格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标准的;(7)在医疗过程中对就诊人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被告人王祖仁原系林业局退休职工,且从未从事过医务工作,便以包治癌症为名进行非法行医,骗取患者钱财,后在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开办了“中国河南豫东癌症医院”,并用其自行配制的后经夏邑县药品检验所鉴定为假药的胶囊为附近的癌症患者治疗。为吸引患者前来治疗,王祖仁还到处张贴“好消息”、“特大医讯”等非法医疗广告,在当地及社会上造成 恶劣的影响。纵观本案事实,被告人王祖仁的有为完全符合非法行医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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