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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获刑1年

2015-06-24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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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行医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非法行医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下面找法网小编带您详细了解。

  【案情介绍】

  因诊所医师离职,在诊所打杂的温某决定挑此重担,没有行医资格却在诊所医治了近3年病患。温某因医治措施不当,导致因“感冒”前来治病的李某死亡。近日法晚记者获悉,北京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1年。

  2013年11月19日至21日,45岁的温某在未取得卫生技术专业资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租赁的门头沟东辛房大街的诊所内,非法对病人李某进行治疗,后李某于22日死亡。经鉴定,李某患小肠巨大憩室伴特发性腹膜纤维化,因憩室炎引发菌血症,终因感染中毒性休克死亡。

  温某因涉嫌非法行医于2013年11月22日被羁押,同年1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0日被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

  检方认为,温某的非法行医存在检查不全面、所采取的措施不力等不当,导致李某的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诊疗,与李某死亡结果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温某供述,其2011年7月份来京,初来时在该诊所干杂活儿,给病人打针输液。“第二年,原来的医师走了,我就开始自己干,仍以该诊所的名义。”温某交代,其并没有行医资格,诊所也没有营业执照。

  2013年11月19日下午,来自河北的打工者李某到诊所看病,温某见其发烧39.1℃,就给对方打了2毫升氨基比林退烧,开了一盒复方脘胺片、半盒尼霉素利分散片,还有一盒抗病毒口服液。

  两天后,李某又来了,说胳膊疼,温某又给对方一盒绿唑沙宗片、一盒伤科跌打片,输了两瓶250毫升氯化钠,一瓶配的是赖氨匹林0.5克,另一瓶配的是维生素C3克、林巴韦林0.3毫升。

  当日下午,李某再次来诊所让其打止痛针,温某没同意,李某就走了。

  据李某的妹妹证言,李某生前在一家韩式烤肉馆内当洗碗工,平时身体挺好,出事前也没有受过外伤。

  2013年11月19日晚上回家时,李某说感冒了,已经买了感冒药。22日凌晨,李某起身上厕所,回屋躺下后就再也没有起来。

  据附近村民证言,该诊所是东辛房大队出租给温某的,只有她一位女大夫,对于其是否有行医资格、诊所有没有合法手续,村民都不太清楚。

  庭审中,温某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3万元。审理期间,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温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且已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处温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金3000元。

非法行医罪

  【法条链接】

  《刑法》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36条 犯非法行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3、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4、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5、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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