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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

2018-08-29 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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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341条第1款),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那么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

  1、想象竞合犯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对此应从—重罪处断。

  2、数罪并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关于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别

  1、与非法狩猎罪的区别

  (1)本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陆生和水生的野生动物。而后者对象为陆生的一般野生动物。

  (2)本罪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猎捕、杀害,而后者表现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客体为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活动,而后者的客体是国家对一般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管理的活动。

  2、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区别

  (1)本罪的行为方式为非法猎捕、杀害,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

  (2)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后者除此之外,还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制品。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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