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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共犯如何进行认定

2021-02-13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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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人以上有着共同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在刑事责任承担上可能会以共同犯罪处以一定的处罚。那么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且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否构成共犯呢。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整理关于寻衅滋事罪共犯如何进行认定的相关内容。

  一、寻衅滋事罪共犯如何进行认定

  1、刑法总则中的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所谓“共同故意犯罪”应当具备共同的故意,有两层含义:

  (1)几名犯罪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都持故意的心理状态,即都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是几名犯罪人相互明知,即都认识到自己和其他行为人在共同进行某一犯罪活动。这两方面的统一,就形成了犯罪人的共同故意寻衅滋事共同犯罪认定。

  2、寻衅滋事罪会受到以下处罚:

  (1)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对寻衅滋事罪的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寻衅滋事罪共犯如何进行认定

  二、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案例

  声称帮朋友龚某出气,高中学生王兵和刘龙(均为化名)将龚某的“ 情敌”张某带到旅馆,将对方打成重伤,并强迫他写下3000元欠条。昨天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王兵拘役四个月。

  今年2月,密云某高中高三学生龚某用女朋友的QQ聊天,发现男生张某给自己女友发了一朵玫瑰花的图片,龚某大为吃醋。第二天龚某在学校见到张某时,两人发生口角,张某将龚某打伤。龚某的同学王兵和刘龙(另案处理)听说此事后,对张某进行殴打,并向其索要龚某的医药费,采取威胁手段强迫张某写下3000元的欠条。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兵的行为已构成 寻衅滋事罪,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寻衅滋事罪共犯如何进行认定的相关内容。如果在公共场合以共同的犯罪故意进行闹事,扰乱社会的公共秩序,那么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一致,会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共犯。希望以上内容能够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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