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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校不雅视频女被判聚众淫乱罪

2013-03-1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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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是一个关于聚众淫乱罪的案例分析。基本案情:...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规定,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是一个关于聚众淫乱罪的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职校门不雅视频女生获聚众淫乱罪被拘25天

  3月初,厚街“职校门”事件经本报报道后曝光,舆论哗然。事后视频女主角的父亲主动约见记者,信誓旦旦地说女儿是被迫吸毒之后遭到了其他男生的轮奸。

  然而,之后的两个多月里,这名未满18周岁的女生以聚众淫乱罪,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了25天。目前,被保释在家后的该女生,仍“惶惶不可终日”地等待检察院提起公诉,择日开庭。

  而由于种种原因,涉事女生的家庭一直对媒体保持缄默。不过昨日一个亲属还是开口了,直接质疑该女生为何从事件的受害者,沦为了一名罪犯?

  涉事女生被拘留25天

  3月10日,本报报道了一段一男两女的性爱不雅视频在网络上疯传。据证实,视频女主角李某系厚街专业技术学校二年级学生,男主角均是社会人员,事件发生在今年寒假期间。

  事发后,学校将此事上报有关部门,当地公安分局介入调查。3月12日,女生父亲主动约见本报记者,透露其女儿“第一次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被强行吸了K粉轮奸,并且拍下视频;之后又屡屡遭到男生的要挟,几次赴约。”

  不过,厚街警方的说法却与此并不一致。警方称,李某参与“性爱游戏”是自愿的,没有强迫。有男生供述,李某还主动打电话去约男生来“玩这个游戏”。

  之后的将近三个月时间里,女方家属一直噤声,不愿多谈。然而昨日记者从一知情人处获悉,涉事女生在媒体报道之后,被当地警方以聚众淫乱罪刑事拘留了25天。后经家长多方努力,才终于获得保释。

  对此,记者向女生父亲李先生求证。其表示,女儿的确以这个罪名被刑事拘留过,现在正在等着检察院提起公诉开庭。

  他悲观地说,这个事情已经困扰他们家好久了,他非常希望整件事情早日结束。“具体的处理结果,还要等开完庭之后才知道。”

  涉案一男生与其同日保释

  尽管女生父亲不愿多谈,但记者还是辗转找到了另一名亲属。该亲属表示,媒体报道之后没隔几天,当地公安分局就通知涉事女生一家过去了。“结果3月25日就被刑事拘留了,罪名就是聚众淫乱罪。”

  后经家属多方努力,在拘留了25天后,涉事女生终于获得保释;同日,负责拍摄不雅视频的一名男生也被保释。

  该家属透露,“想要自己保释,就必须让那个男生也被保释,这是当时的交换条件。”他说,“坊间一直有议论,是因为我们主动跟媒体讲述了这个事件,抹黑了有关部门的形象,所以事后才会被刑事拘留。”

  让该家属忿忿不平的是,“首先,这个事情是我们发现后主动去报案的,我们是受害者;其次,受害者还是个不满18岁的学生,怎么弄到最后,反而女生成了罪犯?”

  “现在,孩子天天在家等着开庭,心里压力很大,如果真的以聚众淫乱罪名被判刑,我们肯定不服。”他说。

  律师:“警方依法拘留也未尝不可”

  昨日下午,厚街警方一负责人在面对记者的采访要求时,不愿多说;但他确认,女生被拘留确有其事。

  三月中旬,该负责人曾向记者透露,警方带回了6名涉案的男子调查,这其中分别包括与李某发生性关系、拍摄视频、传播视频的人。

  不过目前,除了负责拍摄视频的男生被拘留可以确认,其他人到底如何处理,仍不得而知。

  去年11月,南京曾爆出“教授换妻”案。今年5月,组织者马尧海等22人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其刑事责任,成为了20年来第一批因为“聚众淫乱罪”获实刑的人。

  在此期间,社会学家李银河一直呼吁取消聚众淫乱罪。她认为,“在此类活动的参与者全部是自愿参与的这一前提之下,法律绝不应当认定为有罪”。该说法当时在社会上引发强烈反响,有人支持,有人反对。

  而在“职校门”女生这一问题上,广东铭致律师事务所主任乔x说,“如果以聚众淫乱罪拘留,实在有些勉强,难以服众;毕竟还是不满18岁的学生,应以教育为主”。

  不过,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胡x根对此持不同观点。他认为,如果公安机关掌握了实际案情,提前对涉案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也未尝不可。“这也是在担心涉案嫌疑人有逃逸、串供等行为的前提下,结合事实依法行事。”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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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

什么叫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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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淫乱罪的定义是什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符合哪些要件会被认定为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作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安全规则对人们的社会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因而它也可以贯穿到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之中。纪律规则和交往规则,就其特点、意义而言,分别反映了公共生活规定所调整的两个领域,与之相关联的,公共秩序也就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两个方面:即通过纪律规则所调整的公共场所秩序以及通过交往规则所调整的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聚众交往和风俗习尚。聚众淫乱违犯了公共生活规则,破坏了公共秩序。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感到淫乱犯罪的客体不好理解,认为这类行为除了在光天化日之下大搞淫乱之外,通常都是暗地进行的,并且是互相自愿的,因此不好说就破坏了公共秩序。   聚众淫乱犯罪,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交往规则,败坏社会风俗习尚的行为,它从这个方面破坏了公共秩序,也可以说它破坏了公共秩序中的交往秩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有两大特征:一是聚众行为;一是淫乱行为。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淫、鸡奸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所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本罪的主观方面既然是直接故意,那它就必然具有犯罪目的。本罪的目的是通过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来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达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本罪的目的虽然不是直接故意的内容,但是两者又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在聚众淫乱犯罪分子眼中,只有通过对公共秩序的破坏,才能达到寻求下流无耻的刺激之目的,因而聚众淫乱犯罪分子对于破坏公共秩序总是抱着希望的态度,希望破坏公共秩序,正是为了达到寻求精神刺激之目的。相反,如果行为人破坏公共秩序不是为了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而是为了其他个人目的,那也就不是聚众淫乱犯罪。   所谓寻求下流 无耻的精神刺激在本罪中表现为寻求感官刺激,填补精神空虚。即通过聚众淫乱来刺激感官,寻欢作乐。这既是犯罪分子通过聚众淫乱行为所要达到的直接目的,也是推动犯罪分子实施聚众淫乱行为的内心起因,甚至在犯罪动机上比在犯罪的目的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聚众淫乱犯罪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首先,它决定着聚众淫乱行为的性质。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表明行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经济目的,既不是基于义愤,也不是基于某种非法利益,这就决定了聚众淫乱犯罪的矛头所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于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任何人可能成为其侵害的对象。所以本罪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是一种蔑视社会、伤风败俗的犯罪。其次,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反映了行为人的道德堕落和精神空虚,这就决定了他们用以寻求刺激的方式必然是各种卑鄙与龌龊,不顾廉耻的丑恶行为。再次,寻求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能够把本罪与各种追求政治目的区别开来,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罪的主要标志。 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客观表现方式上加以区分。本罪在客观方面最根本的表现是聚众淫乱行为,因此如果行为人只是单个地并非聚众地与他人自愿进行两性活动的,如未婚男女之间偶尔发生的不正当男女性关系以及已婚男女间的通奸行为,则行为人不构成本罪。实践中,对于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能否构成本罪存在争议。我们认为这种行为虽然在表现现象上看似具有聚众淫乱的特点,但结合犯罪的主客观恃征来分析,其并不符合本罪的构成特征。从主观方面看,虽然行为人嫖娼具有寻求下流无耻精神刺激的主观动机,但对于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为人卖淫的多名妇女而言则不是有此动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营利。从客观方面看,本罪多表现为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具有行为对象的非专一性特征。而多名妇女共向行为人卖淫行为,由其主观动机、目的决定了他们之间并非是聚在一起进行乱交、滥交的淫乱行为,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乱\"的特征。综上分析,对多名妇女同时向行为人卖淫的,不能作为聚众淫乱罪处理,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其次,从犯罪主体上区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首要分子或多次参加者这两类人。因此对于其他偶尔参加淫乱活动的人来说,不构成犯罪,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践中,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二)本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且客观表现上也具有相似之处。本罪是一种聚众犯罪,而后罪组织卖淫行为也具有聚众性。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首先,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而本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其次,本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后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为利益所趋。第三,组织他人卖淫所控制的淫乱活动以卖淫嫖娼为内容,因此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而本罪不具有卖嫖娼的成分,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三)本罪与容留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侵犯的同类客体都为社会管理秩序,由于两罪在表现形式上相互交叉,从而造成认定犯罪性质上的困难。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首先,犯罪客观表现形式不同。本罪聚众淫乱行为一般是行为人自己与他人奸淫,也有的是拉拢、怂恿他人之间搞淫乱活动,但不具有使人卖淫的情形;后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容留他人向行为人以外的第三人卖淫,而非供行为人奸淫。其次,犯罪主观方面不同。容留卖淫罪的主观故意在于为他了提供卖淫场所,而本罪的主观故意在于进行与卖淫无关的淫乱活动,并不在于促成他人卖淫。 (四)本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引诱行为,都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两罪的区别在于:(1)在犯罪对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后罪的犯罪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2)被引诱者行为的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是为了淫乱,多出于好奇心的驱使;而后罪中幼女则是为了获取财物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而后罪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引诱幼女进行卖淫活动,主观动机多出于营利。但不以此为限。而引诱行为表现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现为向被引诱者宣讲性体验、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来刺激被引诱者的性欲等,而后罪常表现为给被引诱者以金钱、物质上的诱惑等。 处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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