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知情不报
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条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的打击活动。被窝藏、包庇的人必须是犯罪的人。此处所谓犯罪人包括已被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的人、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一个普通社会成员凭正常的理智即能判别其已经犯罪的人。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因此,刑法362条将本罪的行为对象扩大到一般的违法卖淫、嫖娼者。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让正被追捕的杀人犯藏在家中或提供钱物让其逃走;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如出具案发时犯罪分子不在现场的虚假证明、犯罪人有精神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等等。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窝藏包庇卖淫、嫖娼违法人员而构成犯罪的,其主体只能是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等单位的从业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人而故意予以窝藏、包庇。
认定本罪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要注意本罪与知情不报行为的界限。知情不报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按我国刑法,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能构成犯罪,即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可构成刑法311条规定的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本罪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只要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就构成犯罪。
要注意本罪与伪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本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特殊主体;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本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另外,三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主观故意的内容也不一样。 要注意本罪与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区别。本罪的行为人与被其帮助的犯罪人事前是没有通谋的,如有通谋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310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