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于12月8日早上8点多去喝羊肉汤,他们正吃的时候被一位不认识的人端着汤撞了一下,汤洒在了我儿子他朋友衣服上,由此儿子他朋友就和那位不认识的人骂了起来,然后就打了起来,那个拿钱包摔在了我儿子他朋友头上,他的那位朋友顿时从身上拿出刀子对那个人就捅了一刀, 然后那个人 就在我儿子朋友 脸上 咬了一口 然后 他朋友就又 抽出了 刀子 捅了几刀 然后 就见那个人顺势 倒下 一动不动 ,他们就 赶紧跑了 。 自己 跑 自己的 于2013年12月10日 早上 宣布 对 捅人 已经 不行了 然后 捅那个人的男人 就去投案 自首了 , 我儿子 于2013年12月10日下午2点被我们这的刑警刑事拘留。
发来的拘留通知书上面写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我局已于2013牛按12月10日2时将涉嫌涉嫌窝藏,包庇罪罪的黄某某刑事拘留,现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我想问下 这个 大概 能 不能 判刑 如果 能的话 能判多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