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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的是怎样构成的?

2012-12-18 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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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谭某被屈某故意致伤后,谭某的丈夫王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送医院后王某找到在该医院任副院长的亲戚胡某进行治疗,在王某的授意下胡某在医院的诊断书上将谭某的伤情从实际的轻伤写成重...

  【基本案情】

  谭某被屈某故意致伤后,谭某的丈夫王某立即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救治。送医院后王某找到在该医院任副院长的亲戚胡某进行治疗,在王某的授意下胡某在医院的诊断书上将谭某的伤情从实际的轻伤写成重伤,王某因此希望屈某受到更严重的刑事处罚。

  从客观方面看,伪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侦查、起诉、审判中实施对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的行为。本罪所说的伪证行为,具体是指:证人作虚假证明, 鉴定人不按照客观事实,制作虚假鉴定结论;记录人和翻译人不按照诉讼参与人的原意和陈述的事实而作虚假的记录或翻译。从主观方面看,伪证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从犯罪的主体来看,伪证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笔者认为,胡某作虚假诊断的行为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尽管胡某在诊断伤情时将伤情故意诊断为重伤,这对故意伤害而言是关系到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且犯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从案情看,胡某既不是证人,又不是鉴定人。

  证人是直接利益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证人不但要自己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并要求亲自向司法机关提供。胡某了解案件的一些情况,但没有亲自向司法机关提供,司法机关也未找胡某了解情况,因此不属于证人的范畴。

  胡某也不是鉴定人。鉴定人是指受司法机关的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本案胡某未受司法机关的聘请或指定,其失去了鉴定人成立的前提。胡某的诊断书,从法律上讲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胡某出具虚假诊断书的行为不符合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伪证罪定罪处罚。

  【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一)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伪证罪的客观要件

  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三)伪证罪的主体要件

  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四)伪证罪的主观要件

  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如行为人因粗心大意,工作不认真,或者学识、业务能力不高而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记录、翻译,或者因错记、漏记、错译、漏译等而不能反映原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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