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公安机关依法对罪犯进行监押管理的正常活动。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从被关押场所逃跑的行为,具体有如下方式:
1、秘密从监押场所逃跑;
2、在押解途中逃跑;
3、使用暴力强行逃跑;
4、使用威胁方式强行逃跑。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被依法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罪犯和未决人犯。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从被监押的场所逃跑,脱离监管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脱逃罪,根据《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