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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增加逃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2012-12-18 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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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本条文的规定,逃脱罪的犯罪主体仅包括:被羁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应对本条进行修改,增加逃脱罪的犯罪主体,把取保候审、监视居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照本条文的规定,逃脱罪的犯罪主体仅包括:被羁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笔者认为,应对本条进行修改,增加逃脱罪的犯罪主体,把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一并纳入逃脱罪的犯罪主体,对上述两类人员故意逃脱监管,逃避处罚的行为用刑罚加以打击。建议将三百六十一条修改为:依法被关押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理由是:

  首先,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逃脱行为同样侵犯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违法性。

  我国《刑法》之所以将被羁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逃脱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因为他们基于逃避羁押监管与刑罚的主观目的,而实施的非法恢复人身自由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公安司法机关活动的正常秩序,妨碍了正常的司法活动。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确保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一例外的得到刑罚处罚。而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虽然与被羁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比,只是部分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但同样要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在传讯时要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出庭受审。他们的逃脱行为,同样扰乱了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使一些案件得不到正常、及时审理,其理应受到刑罚处罚。因此,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逃脱行为同样具有刑事违法性。

  其次,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逃脱行为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

  目前,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故意逃脱的案件频繁发生,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他们的逃脱行为不仅破坏了刑事案件的保证诚信机制,而且由于他们的逃脱,使得一些案件无法得到正常的审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救助,这容易引起社会群众,尤其是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猜疑、怨恨,对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合法性、公正性产生怀疑,从而降低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威信。而且,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越来越多,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种现象还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危害也将日趋明显和突出。造成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原因,除了公安机关执行监管中存在的原因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法律对逃跑的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明确的刑事不利后果,使得一些人抱着“一跑就了”的想法,故意逃脱监管,逃避处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他们行为给予必要的刑罚处罚,用刑罚的手段,有效遏止和减少逃脱案件的发生,维护公安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page]

  第三,是完善刑事法律的需要。

  目前,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故意逃脱监管、逃避打击行为的处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没收保证金两种形式,对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也只有罚款一种形式,而没有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的刑事责任,也没有规定保证人的刑事责任。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削弱了刑事法律的完整性。

  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中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本条规定,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作为案外人的保证人都有可能因不履行保证义务,造成被保证人逃脱而受到刑事处罚,那么,作为案件当事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更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将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纳入逃脱罪的犯罪主体,以与上述规定相衔接,是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的需要。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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