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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己销毁证据怎么判

2021-08-12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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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一个人违法犯罪时,为了逃避负责相关的刑事责任,可能会做一些伪造证据的行为,这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犯罪嫌疑人自己销毁证据怎么判?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犯罪嫌疑人自己销毁证据怎么判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己有破坏案发现场、消灭作案工具等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毁灭证据,可以先行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犯罪嫌疑人自己销毁证据怎么判 

  二、犯罪证据收集技巧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三、毁灭证据罪立案标准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成立本罪,以情节严重为前提。

  对于帮助毁灭、伪造重大案件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重要证据的,帮助毁灭、伪造多项证据的,多次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帮助多名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毁灭、伪造证据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人所毁灭、伪造的必须是有关他人的诉讼案件的证据。

  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而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而是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切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

  根据刑法第307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具体的职务权限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触犯徇私枉法罪的,应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犯罪嫌疑人自己销毁证据怎么判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犯罪嫌疑人自己销毁证据,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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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犯罪嫌疑人会受到什么样的定罪。又需要什么证据。同时犯罪嫌疑人
关于语言恐吓,例如:未对实施暴力行为以及语言恐吓等恶劣手段,时间为3小时50分钟,可以说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你构不成犯罪,但也有非法拘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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