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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刑法因果关系?

2017-03-0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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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玩忽职守主要由过失构成,且存在主观性所构成的故意犯罪情况。行为人因为行为过失类型的不同,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上会有不一样的标准。

  一、直接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因为直接过失行为直接导致了危害后果的产生,这时我们可以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定,判定的方法是看直接过失行为是否是危害结果出现的必要原因?假如行为人没有这个直接过失行为,那么这个危害后果就不会出现,此时就认为直接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对直接过失行为人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刑事处罚。反之则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二、管理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管理过失行为因为并不直接对应危害后果,在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会存在中介物或中间人,此时我们不能用假定因果关系来进行判断。我们在判断管理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需要考虑管理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的产生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说,管理过失行为人虽然并不是危害后果的直接实施人,但如果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通常会产生那样的危害后果,现在这种预料之中的危害后果也真的产生了,此时,我们认为,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就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需要对这样的管理过失行为人按照玩忽职守罪进行刑事处罚。反之则认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三、监督过失的玩忽职守行为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的判断

  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一样,都不直接对应出现的危害后果,所以在是否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监督过失与管理过失一样,都是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监督过失有一点与管理过失不同,监督过失行为人只能为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玩忽职守的责任,监督过失行为人不能为被监督者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承担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合理信赖原则”,上级在监督下级时,会合理信赖被监督者不会实施故意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监督的是下级的工作不力、工作过失等情况。当监督者不知道被监督者存在犯罪计划时,监督者虽然在工作中有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情形,但被监督者的故意犯罪行为(介入因素)隔断了监督者与出现的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当监督者明知被监督者在实施犯罪还故意不去制止时的行为就不仅仅是玩忽职守行为了,此时监督者的行为将被纳入不作为犯罪的领域进行探讨。

  比如,每个行政单位都有监察部门,如果某单位监察部门工作很不负责,从来不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任何监督,后来该单位有工作人员因贪污、受贿被法院判处刑罚。这种情况下,这个单位的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虽然是有法定监督职责的,但是,不能认为该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的过失行为与被监督的工作人员的故意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故意犯罪行为是造成危害后果的独立原因。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未能完全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也只是违反行政法及相关纪律规定的行为,该行为在没被刑法认可为犯罪行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罪刑法定”是《刑法》之法定,而非法律之法定。凡是脱离《刑法》规定,直接套用其他法律规定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方法都是有违“罪型法定”这个基本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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