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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2016-10-10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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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第四百条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及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那么什么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概念】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由于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未尽职守或者未严格履行义务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在押人员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的脱逃,指从羁押场所、改造场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

  【解析】

  犯罪主体只能是负有监押在押人员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少教所的司法工作人员。

  具体表现有:

  (1)未尽职守;

  (2)未严格按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3)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务义务;

  (4)履行职务义务严重不负责任;

  (5)其他失职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何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凡具有上述情形的行为人,即应当予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颁行):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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