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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2012-12-18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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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1997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市边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站检疫工作人员)的舅舅曹某从国外回来,同时还携带了一只小狗。在某市边境口岸对小狗进行检疫时,发现小狗身上染有一种严重的动物疫

案例 1997 年10月,被告人袁某(某市边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站检疫工作人员)的舅舅曹某从国外回来,同时还携带了一只小狗。在某市边境口岸对小狗进行检疫时,发现小狗身上染有一种严重的动物疫病。检疫站拟将小狗处理掉。曹某不忍失去宠物,就求助于在检疫站工作的外甥袁某。袁某给其开了1份检疫合格的证明,小狗得以入境,后该市许多狗也染上该种疫病,相继而死。经调查,是曹某携带回国的疫犬传染所致。检察机关以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对袁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法规链接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刑法》规定: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具体主要是指在国务院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中,具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在检疫机关工作的并非具体从事检疫工作的勤杂、服务人员,不能成为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对动植物检验检疫管理制度。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是在伪造检疫结果,但仍然故意实施伪造行为。犯罪动机是徇私,如贪赃、受贿、照顾亲友情面等等。徇私是本罪主观方面的法定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行为人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其具有以下要素:1、行为人具有徇私舞弊行为。所谓“徇私舞弊”是指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本罪的法定构成要件。2、行为人实施了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所谓 “伪造检疫结果”是指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对象检疫不合格,仍弄虚作假出具、签发检疫合格的单证,或者在海关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或者明知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对象检疫合格,仍出具、签发检疫不合格的单证。也包括对应当检疫对象未进行检疫而私自出具检疫结果以及对真实的检疫结果私自进行虚假修改的行为。3、本罪是行为犯。实施了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不以实际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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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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