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赣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上级发来的关于M办公用品经营部等5家商户涉嫌为鹰潭市Y健康产业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线索。
于是稽查人员立马对涉案商户、企业进行分析调查,总结出了以下疑点:
1、5家商户税务登记的时间均在同一天,且登记信息上的联系电话也都一样
2、5家商户的季度开票金额相近,而且都未缴纳增值税
3、5家商户都曾向Y公司开出过票名为“培训费”的发票,且开票时间相近
带着这些疑点稽查人员立即对这5家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竟发现这些地址经营的企业并不是这5家商户。随后,稽查人员通过其他部门的协助下找到了这5家商户经营人的实际联系方式,但除了M公司的经营人谢某的电话无法拨通外,其余4名经营人均表示商户是谢某找他们借用身份证信息注册。
稽查人员在这5家商户的对公账户交易明细里发现曾先后收到Y公司汇款共87万,但不久这些钱就分别被转入了应某、李某等人的个人账户里。经追查得知,应某、李某等人在收到涉案的5家商户发来的款项后随后就将钱打进Y公司的出纳赵某的账户里,再由赵某将钱转回至Y公司的户头上。稽查人员随后约谈了谢某,谢某起初坚称其经营部与Y公司间发生的业务均是真实存在的,并向稽查人员提供了业务培训合同、培训名单等资料。
稽查人员核实了谢某提供的资料均为虚假资料,于是再次约谈谢某,谢某也不再狡辩,最终承认了其向Y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随后,Y公司也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发票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不满1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不满5000元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本罪论处,基准刑为拘役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1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6 000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3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税款数额每增加1万元或实际被骗取的税款数额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近年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审判实践中,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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