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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逃避追缴欠税罪一案

2013-06-05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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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行为。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

  逃避追缴欠税罪 是指纳税义务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行为。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案件背景

  罗某出生于一个贫苦的农民家庭,自幼父母双亡,带着年幼的妹妹艰难生活。后来,他创立了北京aa公司,妹妹也成为昆虫学博士。就在生活展现一片美好的时候,罗某却因“逃避追缴欠税罪”,被依法逮捕。

  2002年3月,北京市海淀区国税局通知罗某将北京aa公司开给另外一个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稽查所去接受检查,检查中发现,罗某带去的两张票是“大头小尾”票,也就是说为了避税,开出去的发票存根数额小,而发票联数额大。“窥一斑而知全豹”,海淀国税局由此对aa公司展开了全面检查。结果令人咋舌:aa公司自2000年以来开给某公司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大头小尾”票,直接规避税款1.5万余元;在 2000年期间,北京aa公司还接受了某涉案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造成少缴税款45万余元。面对巨额的欠税,罗某振振有辞: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经过他的手, 都是由公司的一名会计一手操作的;而接受某涉案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由另外一名会计负责,他也并不知情。这些会计们都早已离开aa公司,不知去向,因此罗某所说是真是假也无从考证。但是,aa公司欠缴税款近50万元,铁证如山。

  鉴于aa公司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海淀国税局对罗某的公司作出了“税务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所逃避的税款处以一倍的罚款。但罗某未理会。2002年7月9日、10日,罗某还从中信实业银行海淀支行北京aa公司账户上提取现金1万元,并开出两张转账支票,将共计31 万余元的资金转到北京另外一个公司账上。

  2002年8月1日,海淀国税局就罗某拒不缴纳欠税的行为,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报案。同年8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以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将罗某刑事拘留。罗某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仍认识不清,他认为自己艰难创业却要缴纳这么多的税款,真有些不甘心;而且公司欠下税款并非故意,自己迟迟不缴纳欠税的原因,是公司账上已没有现金。而对于2002年7月9日、10日他从公司账上转走的两笔钱,罗某认为这是公司的正常生意往来,为了缓解以往的合同纠纷,必须将这两笔钱转走。但是,罗某认为“正常”的事情——在公司仍有缴税能力的情况下,将公司账上的钱转走,致使公司丧失支付税款的能力恰恰触犯了法律。

  罗某后被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此案为北京市海淀区首例逃避追缴欠税案。

  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罗某的行为正符合该法条规定的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这个经过了无数磨难才获得今天地位的总经理,最终在法律面前低头认罪,他对检察官说:“我为了缓解公司经济困难而将公司的钱转走,但却忽视了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国家税款是不能逃避的,必须如数缴纳。”但现在才认识到已经晚了。

  当前市场经济渐入正轨,各类公司企业也如雨后春笋,这些繁荣景象的背后暗藏着错综的债务纠纷、税款问题,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在处理经济纠纷中,切勿忘记依法纳税。至于在既有债务,又欠下税款的情况下,哪个应该先还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先缴清税款,再还债务。纳税人的税款是国家创造有利投资环境的物质基础,只有具备了投资创业的软硬件环境,才有各类公司在各自领域内的蓬勃发展。妄图偷税、逃避追缴欠税,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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