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村委会主任王某,电话通知支部委员出纳员柳某和支书孙某到中行为王某办理修路预支款手续,支书某赶到中行时,30万元现金已支出付给王某,专等办手续。由王某打了“收到修路款30万元”收据给柳某后,出纳感觉责任重大,就又要求主任、书记打一个审批手续证明。王某以文化低推让支书写了“预付王某修路款30万元”的手续二人签字给了出纳。今年2月10日,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村主任王某非法侵占国家专项资金问题材料后,经多日侦查。于6月2日对王某刑拘,16日批捕。王某被检察院批捕后其家属和支持者不服,举报王某没落实修路施工,现金直接打入银行归还贷款侵吞公款等问题,办案人经调查取证。找王某询问,追回了30万元现金,并对王某和书记孙某实施了取保候审处理。案情的发展出人意料,7月21日,王某家属组织群体冲击检察院后,办案人将书记孙某同样以挪用公款罪刑拘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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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挪用公款罪,需犯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作为村委会的书记是否在履行国家公务?不明确。
2.如果书记孙某事先不知道王某支取款项的挪作其他用途,这孙某不构成犯罪。
刑事案件一般较复杂,建议及早聘请律师会见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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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孙是否参与了进去以及根据具体情况是否明知,建议尽快聘请律师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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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上述提供的情况,本案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要综合主体、主观、客体和客观四个方面来考虑,由于30万元的性质和孙某等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等情况,从你上面的材料不得而知,故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及时聘请律师介入,争取最佳辩护时机,从轻处罚或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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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孙某对此事是否知情
具体情况可直接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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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孙某对此事完全知情吗?若不知情,孙某不构成犯罪。
二、如果条件允许,建议请律师介入,进一步了解案情,以便作从轻或无罪辩护。
需要帮助可随时致电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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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