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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不应局限于经济合同

2012-12-18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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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局限于经济合同,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一、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利用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但对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至今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把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局限于“经济合同”,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一、虽然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能够推理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的是经济合同,但是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之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均已废止,民事法律中已无“经济合同” 的概念,因此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概念不应再局限于“经济合同”的概念。

二、1997 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置于刑法第三章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因此,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故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是进行市场交易的一种法律行为,否则不会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中的国家合同以及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

三、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围除包括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仓储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债权合同外,也应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物权合同,以及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因为此类合同亦是进行市场交易的法律行为,行为人利用此类合同进行诈骗就会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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