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6日,滨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到辖区某企业负责人报案,称公司被刘某和李某通过票据诈骗470余万元,被耿某票据诈骗330余万元,共计约810万元。经审查立即立案侦查,嫌疑人刘某、李某、耿某分别于2014年6月16日、18日、20日被抓获归案。
刘某在博兴县经营一家公司,2013年以来,刘某累计从李某处借款440 余万元,李某多次催要,刘某无力归还。因公司为加工性质的公司,难以借到资金,为归还欠款刘某同李某为公司伪造假名,并伪造公司情况。后刘某联系到一位自称是东营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业务人员史某,签订借款协议,欲骗取资金使用。没成想,史某给李某的是一份假的49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刘某在明知该银行承兑汇票系伪造后,仍于2013年12月26日,以470余万元的价格将该票贴现至滨州市经济开发区辖区的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该银行承兑汇票后,将该票背书转让给滨州市某新型铝材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货款。2014年5月23日,滨州市某新型铝材有限公司将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滨州某银行委托收款,银行以该票为伪造票为由,拒绝付款并将该票扣留。
耿某同样因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资金紧缺,遂起意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变现后使用,耿某于2014年4月3日通过谭某等人介绍,将该汇票贴现给该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收到该银行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滨州市某新型铝材有限公司用于支付货款,此后该票又依次背书转让两家不同的公司。2014年6月6日,该票鉴定为伪造票,被退回该公司。
这家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急忙报案,滨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接到报案后立即侦办,目前,为该企业追回经济损失660.1933万元,挽回经济损失4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