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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2012-12-18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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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区分票据诈骗与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根据《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除了银行可以签发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商业交易,可以使用商业汇票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能使用汇票、本票。支票在目前也主要限于单位使用。因此,如果行为人不具有上述票据使用资格,却假借单位名义或者成立所谓的“皮包”公司签发空头票据骗取财物,则其显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而排除一般民事欺诈行为的可能。

票据诈骗罪

  2.看签发票据的原因关系、资金关系是否真实。如果出票人并没有与受票人之间形成真实原因关系的意图,也没有与付款人之间达成委托付款协议,形成资金关系,则可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3.看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理情况以及行为人签发票据后是否为票据的承兑付款和清偿做过努力。在一般民事票据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签发票据时有一定但并不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或资金来源,签发票据后又为票据的承兑、付款、付款后的直接清偿作出过努力,但由于客观原因,仍使票据成为空头票据,此种情况下,不宜定为票据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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