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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xx盗窃摩托车案的定罪量刑

2013-05-2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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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黄xx盗窃摩托车案的定罪量刑系列知识,以供参考,一、案情介绍被告...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文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黄xx盗窃摩托车案的定罪量刑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黄xx,男,32岁,河南省人,原系河南省xx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派出所民警,住xx市xx区xx路3号院10号。1993年11月22日被逮捕。

  1993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黄xx与同学华×到xx路xx饭店喝酒。在饮酒过程中,黄xx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来黄xx到该饭店门口打电话,发现门外停放一辆日本产本田100C型两轮摩托车(车牌号:河南02-xxxxx,价值人民币12800元),即误认为该车是与其发生纠纷的那个人的,产生了报复之心。黄xx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将摩托车点火开关捅开,把摩托车骑到纱厂南路与中州路结合处将车停放在路东一家饭店门口。随后黄又回到xx饭店叫出华×,骑上摩托车把华×送回家,并将该车骑回公共交通派出所。黄把摩托车的牌照卸下,从办公室柜子里取出一副新牌照(车牌号:河南32-xxxxx)换上,并把原来的车牌照扔弃。黄xx骑了一段时间后,将摩托车藏匿于xx市第四人民医院家属院车子棚下。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车取出发还失主。

  二、法院判决

  河南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黄xx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于1994年1月7日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后,被告人黄xx不服,提出上诉,说自己没有盗车的故意,骑走摩托车是与纠纷人开玩笑,进行报复,不是秘密窃取,不构成盗窃罪。

  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黄xx身为公交民警,酒后窃取他人价值12800元的摩托车,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上诉所提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原审判决量刑偏重,可依法减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1994年3月30日作出判决如下:

  一、维持xx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中的定罪部分,撤销其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黄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盗窃罪的相关处罚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罪有4个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根据《解释》第9条第3款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

  (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

  (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的盗窃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罪分子,应当在一干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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