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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的贷款诈骗犯罪的防范问题

2012-12-18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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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历史可谓悠久。但金融业,作为一个产业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则是从在近代资本主义阶段才得以确立。我国的金融业,是在改革开放

所谓金融,是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的总称。金融活动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其历史可谓悠久。但金融业,作为一个产业并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影响作用,在社会经济体系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则是从在近代资本主义阶段才得以确立。我国的金融业,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态势,才成为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的行业。但众所周知,金融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国民经济调控等方面虽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金融业同时又是风险很大的行业,除了正常的经营性的风险之外,还会受到金融犯罪的侵害。而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的侵害是多方面的,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对扰乱金融秩序的犯罪部分,就是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规定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规定的金融诈骗罪,共规定了33个金融犯罪罪名,而本文论及的贷款诈骗犯罪只是其中的一种。本文拟从贷款诈骗犯罪的产生原因及其危害性、表现形式及如何依法防范等三个方面,提出初浅看法,希望得到学界的前辈们批评指正。

一、贷款诈骗犯罪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分析及其危害性

所谓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如果达到刑法第193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将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犯罪的产生有其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微观方面的原因。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中,有关金融活动管理的法律和制度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缺陷,这些问题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这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势必将黑手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肆进行贷款诈骗犯罪活动。而从微观的角度分析,贷款诈骗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贷款诈骗犯罪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及防范知识,对保障金融资金安全的措施不得力、不落实。二是由于金融机构发展较快,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工作没跟上,有的金融机构经办人员业务能力低下、对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金融机构经办人或业务主管、领导人员甚至经不起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诱惑,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有章不循、违法放贷,导致金融资金被诈骗。三是有的地方领导为了自己的任内政绩工程,急于上项目,到处找门路引进资金,一些不法分子就投其所好,以引资、投资为诱饵,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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