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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构成的表现

2012-12-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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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表现为:1.犯罪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即为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具体表现为:

  1.犯罪主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即为特殊主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应当限于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和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于本罪的犯罪客体,刑法理论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本身的财产权利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们认为,本罪作为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表现,首先是对国家公司管理制度的侵犯。其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必然对公司及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再次,由于公司出资或实有资本不实,可能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危害。最后,从本罪法定刑设置来看,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重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反映出本罪较虚报注册资本罪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我们主张本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

  4.犯罪客观方面: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由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因此,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两者有一罪成立,即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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