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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务侵占等获刑8年一案

2013-03-18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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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xx市委书记王xx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案的另外3名被告人均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1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振...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xx市委书记王xx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同案的另外3名被告人均因犯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1至1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振兴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xx、王vv、于xx、曹xx在申请xx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王xx利用xx公司的副董事长王vv的委托代理人,xx公司xx商贸建设的总指挥,全权处理xx公司的各项工作职务之便,采取欺骗侵吞手段,将xx公司的财产非法划到以王vv等3人名义成立的光大公司中,这些房产已脱离xx公司控制,并被王xx实际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vv犯有职务侵占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起诉罪名不成立。

  关于4名辩护人提出的实收资本为零的营业执照核发后,即使再虚报注册资本也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问题,采纳控方意见,即: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度,因此其注册资本是投资各方认缴的资本总和,而不是实缴资本的总和。xx市工商局先后给xx公司核发了两次营业执照。注册资本都是800万元,但实收资本一份是零,一份是800万元。本案涉及两次工商登记,一次是设立登记,当时实收资本为零,该次登记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问题。而第二次是履行资本到位的备案登记(再登记),当时实收资本为800万元,存在虚报实缴资本的问题。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是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而本案在备案登记的过程中虚报实缴注册资本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58条调整的范围。

  关于4名辩护人对4名被告人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主体问题,因为依照刑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王vv作为申请公司登记的申请人,与其他被告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主体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故对该观点不予支持。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x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王vv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被告人于x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曹xx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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