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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中的相同行为之定性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0:00
导读: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

  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行为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报证明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虚假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一、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两罪的行为有很多重复之处。

  首先,行为的实施时间上有重合之处,两罪有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如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申请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的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登记机关的信任,达到公司成立的目的。而虚假出资罪中,在公司成立前发起人或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

  其次,行为手段上有重合之处,在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申请人是以虚报证明的文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这里的申请人包括发起人和股东,这里的虚报证明文件包括虚假出资文件,如:虚假的汇票、支票、本票等;这里的欺骗手段包括以实际没有的资金和实物的出资证明来欺骗公司登记机关。

  最后,行为目的上有重合之处,在公司成立之前,两罪的目的有相同之处,都是想以虚假的资金来注册公司,只是在虚假出资罪中,公司成立后虚假出资方有深一层的犯罪目的。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协商共同出资设立一家生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出资50万,乙公司出资30万,但是乙公司向登记部门提交的是一份虚假的出资汇票,由于登记部门的疏忽,导致公司成立,公司成立之后,因乙公司的行为给甲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甲公司发现实际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那么此时乙公司的行为究竟构成什么样的罪行呢。

  二、笔者认为分析上述重复行为的罪行应从以下几点出发:

   1、从两罪侵犯的客体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而虚假出资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两者侵犯的客体明显不同。

  & nbsp2、从两罪主要的客观表现来看,虚报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低于申请出资额而慌称已经达到了法定出资额的情形;虚假证明文件是指申请公司登记时提供内容失实或有虚假内容的证明文件,其他欺骗手段是指虚假证明文件之外的其他骗取公司登记的方法。虚假出资是指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3、从两罪的犯罪主体上看,两罪的犯罪主体也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仅限于申请人,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虚假出资罪的主体包括发起人或股东。

  & nbsp4、从重复行为的表现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出资只是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额度,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有虚假内容,目的只是为了让公司成立,若没有这些欺骗手段则压根就不能成立;虚假出资罪中的一方出资是压根不存在的,但是另一方的出资足能使公司成立,但是在成立之后由于一方的虚假出资导致另一方的损失较大。因此两者的重复行为的表现仔细观察还有所不同。

  三、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出资罪有明显的区别

   1、从时间上看,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资罪的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2、从客观表现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是以虚假的文件来注册公司,抽逃出资罪是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3、从侵犯的客体上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登记管理制度,而抽逃出资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两者侵犯的客体明显不同。

   4、从主观目的上来看,虚报注册资本罪主要是为了公司的成立,而抽逃出资罪只要是为了在公司成立之后,抽逃出资,损人利己。

  因此,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就可以分析出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着册资本罪的区别。

  四、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在来看上文所提到的案例,笔者认为对于乙公司的行为应该以虚假出资罪来定性。

  首先,甲公司已经出资了50万,符合公司法出资的要求,所以甲乙公司联合设立的公司已经成立。这一点不同于许注册资本罪中的情形。

  其次,乙的虚假出资行为使甲公司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注册资本的管理制度而不是对公司登记的管理制度。

  再次,从客观行为来看,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是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欺骗手段来注册公司,而是以压根就不存在的汇票来成立公司从而导致甲公司的损失。

  最后,从侵犯的利益来看,乙公司的虚假出资行为严重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所以,应该以虚假出资罪来对乙公司定性。

  综上所述,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罪虽然在行为上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但是从两罪实施的具体行为、两罪侵犯的客体、两罪的目的上可以分析出两罪还存在较大的差别。

  在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进行比对的时候,我们还发现,对于两罪把握最关键的一点是区分犯罪时间和侵犯的客体。(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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