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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日我与股东宁X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我向宁X借了6万,宁X自投24万共计30万元,公司成立后不久将30万抽走,后来一年内又拿回公司7万元,一年后宁将股份转让给我,我以公司向朋友借款了7万元支付给宁X,2003年公司因没有年检被检消,现朋友要求公司归还7万元和利息。请问这种情况宁X是否构成了抽逃注册资本罪或虚假注册罪,我如查追究宁X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请律师给予指教?

刑事行政
2006-03-25 07: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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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