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疑难详解
(一)职务侵占罪的概念和构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说,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内容:(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的一定职务,即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如公司的经理在一定范围内有调配、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企业的会计有管理财务的职责。对于不是利用自己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方面如熟悉仓库的情况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2)非法占为己有。非法占有的方式通常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方式有:为本单位购货时,将卖方的购货款拿出一部分作为回扣占为己有,利用职权,私分公司、企业的财物,以涂改账目、伪造单据等方法骗取财物等,占为己有的必须是本单位的财物。否则不构成本罪。(3)数额较大。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数额较大的标准,在新的司法解释未出台前,仍可参照最高法院1995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的规定,即侵占本单位财物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而不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这些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的认定
1.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同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1)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2)本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侵占罪是一般主体。
2.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上述三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它们的主张区别在于:(1)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诈骗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2)本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而盗窃罪、诈骗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
(三)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犯职务侵占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数额巨大,根据前述司法解释,指侵占本单位10万元以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