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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的原因

2012-12-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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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第一、由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第一、由于规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我国已经成为洗钱犯罪的“天堂”。目前,我国现行反洗钱的法律法规单一且不健全,涉及反洗钱的法律主要是《刑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规,加上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善,技术相对落后,一时间我国成为洗钱者的天堂。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信息表明,去年3月至10月,外汇局共收到全国各外汇指定银行报送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202.13万笔,金额达到了 4900.35亿美元。

  第二、我国一些严重犯罪的洗钱行为猖獗,危害很大。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特别是贪污、受贿分子利用各种渠道将自己的非法所得“洗钱”并转移出境外。《新民周刊》曾列举了贪官洗钱的六大绝招:临阵磨枪术、李式自欺术、跨境操作术、敛洗并举术、筹码换金术和黑金变绿术。这六种所谓的“洗钱术”无一不是利用我国没有将贪污、受贿犯罪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

  第三、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国际社会的共识。200x年作为国际反洗钱组织的金融特别行动组把包括敲诈勒索、贩卖人口及偷渡、性剥削、伪造货币在内的20种严重刑事犯罪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美国更是将百余种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而反洗钱又必须由国际社会密切合作、共同打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十分有必要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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