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单位与自然人。
2、违法发放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是没有认识的,或者是认为“重大损失”是可以避免的。但行为人一般对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有一定认识,比如发放假名、冒名贷款,发放跨地区贷款。
3、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秩序。
4、违法发放贷款的客观方面
(1)行为的违法性。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性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有两种表现形式:
①违法向关系人之外的人发放贷款。首先表现为不作为。
②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3)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司法实践,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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