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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辩护?

2012-12-18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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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认为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辩护是一个艰苦的工作,往往涉及到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的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要最大限度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仅需要娴熟的掌握我国对于该种犯罪的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知道刑事法律关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规定;还需要缜密的思维能力,把握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案情,再把实际案情与国家法律的规定相互结合,尽量找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刑法规定之间存在的本质上的不同之处,以达到避免司法机关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目的。如果犯罪嫌疑人确实已经无任何疑义地构成了某种犯罪,那么律师的职责就转化为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找到减轻处罚的法律根据和事实理由。总之,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任务就是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尽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
有时,有些刑事案件特别疑难,涉及到的法律关系特别复杂,我们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团还聘请法学教授、研究员等专家,针对这类极其疑难的刑事案件进行法律专家论证,出具权威的《法律专家意见书》,为您的亲友提供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有利辩护意见。

有关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的法律法
规和司法解释如下:
 
[释义]
本罪是指非法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交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 批准文件给他人擅自经营的行为。
[刑法条文] [page]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依 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条文]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九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page]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伪造、变造许可证者,转让和受让许可证的双方。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本罪行为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其中二种以上行为仍定一罪,不并罚。
四、刑法修正案主要修正了“金融机构”的范围,扩大到各类从事金 融证券行业的主体。刑法174条已被取代,不再适用。
五、本罪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要注意区别,伪造的是一种待定的对象。本罪量刑同后者,但增加了罚金刑,增加了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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