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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老总贪公款3500万判处贪污罪

2013-03-26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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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顾:1992年12月,xx公司经原上海县政府批准征用了xx地块共2,536亩土地用于住宅建设。次年4月,xx公司与当时的上海居住区综合开发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后者以5.94亿元的价格从xx公司取得xx地块的联合...

  案情回顾:1992年12月,xx公司经原上海县政府批准征用了xx地块共2,536亩土地用于住宅建设。次年4月,xx公司与当时的上海居住区综合开发中心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后者以5.94亿元的价格从xx公司取得xx地块的联合开发权。但此后双方并未完全履行协议,因此该地也未得到实质性开发。直至2000年5月,xx地块始终处于闲置状态。而与此同时,在1999年11月,xx公司开始为企业改制而进行审计、评估,在此期间,该公司向审计单位上提供了已过有效期的xx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等资料,但未提供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在2000年要求xx公司上报xx地块未开发原因及实施现状的书面通知等材料。审计、评估单位根据xx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将xx地块原收入及投入成本费用调整至预收、预付款项目,而未列入转制资产。2001年4月,xx公司以6.3亿余元的价格将xx地块使用权转让给了新世纪公司,然后以中祥公司名义收取转让费。秦xx始终未如实申报xx地块使用权应属xx公司以及该地块被转让等事实,从而隐匿了该地块转让收益。经审计,扣除相关动迁成本费用,xx地块转让收益达8,079万余元;扣除已上交企业所得税2,640万余元,尚有5,439万余元被秦xx隐匿于中祥公司账内。除了xx地块之外,在公司改制期间,秦xx还伙同丁xx、张xx采用伪造借款协议等方法隐瞒了龙柏地块在改制前已转让的事实,侵吞龙柏地块土地转让收益6,174万余元,扣除已上交企业所得税1,330万余元,尚有4,844万余元被三人隐匿于中祥公司账内。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了中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秦xx、丁xx等人名下房地产、存款、汽车等大量财产,本案赃款已经全部追缴到案。三名被告人中张xx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

  判决: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秦xx、丁xx、张xx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其中秦xx侵吞公款3,580余万元,丁xx、张xx侵吞公款1,820余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其中秦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xx、张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张xx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丁xx、张xx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案赃款尚未被三名被告人实际分配,已被全部追缴到案。综合上述情节,秦xx因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万元;丁xx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张xx因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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