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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1-04-29 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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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的权力也就是职权便利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行为,这对于我国政党清廉的作风是格格不入的。法律对之规定也是非常的严格,那么,找法网小编搜集了如下山东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资料供您参考,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山东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山东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贪污罪与受贿罪有什么不同

  比较两罪的不同,需要从以下六个角度入手进行分析:

  1、主体不同

  两罪都是身份犯,主体为特殊主体,但是贪污罪的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而受贿罪的主体则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方式不同

  两罪虽然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贪污罪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而受贿罪则有索贿、收受贿赂、商业受贿、斡旋受贿和事后受贿五种行为方式。

  3、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不同

  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经营、经管或者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而受贿罪中的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

  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利,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公权力应用行为,凡是一切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的职务都可以被利用,包括现任的、将任的.甚至是已任的或与自己职务密切相关的他人职务都可以被利用。

  4、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不同

  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获取公共财物:而在受贿罪中。行为人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再在利益既得者处换取财物,即行为人并非直接获取财物。

  5、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

  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在实施完贪污行为之后;而在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时间点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过程之前或之后。

  6、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公共财物,而且是本人主管、经营、经手的本单位或者其直接经管的单位或部门的公共财产;而在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财物,但财物并不是本单位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财物。

  从最新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如今在认定构成贪污罪的时候,如果需要对罪犯判处死缓的话,那么在判刑的同时,法官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同时决定对罪犯终身监禁,也就是说日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也是不可以减刑、假释。

  法律咨询:

  网友:请问贪污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律师: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那么山东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到这。国家工作人员其实不止包括广义上的公务员领导等等,还包括国企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等,甚至包括了代行国家事务的工作人员。如果您对贪污罪感兴趣或者存在疑问的,可以到我们找法网进行咨询了解,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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