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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挪用资金罪有关的司法解释

2012-12-1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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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二000年二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二000年二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

  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0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0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0年02月24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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