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侵占,是指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将公共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中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征地补偿费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构成侵占罪的,将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县、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构成贪污罪,按贪污罪论处;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
挪用,是指将公共财物挪作他用的行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中的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征地补偿费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县、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征地补偿费,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给以必要的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