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案例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3-04-08 17:39
导读: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案情」与人合谋挪用100...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案情」

  与人合谋挪用1000万元用于炒股,赚了2000余万元,自己也获得了数百万元的报酬,没想到赚钱容易出事也不难。

  昨天,深圳市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xx集团)前董事长、党委书记,现年70岁的范xx,被控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在深圳中院过堂。

  经查,1996年6月间,时任xx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范xx,伙同该公司副总经理楼校全、湖南湘财实验银行深圳市证券业务部(下称湘财证券)负责人李春来及朱若常(均已判刑)合谋炒股,由范xx及楼校全负责筹借资金,李春来负责办理借款手续,朱若常负责操盘炒股。

  当年7月3日,湘财证券向有色金属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范xx代表xx集团为该笔借款担保。次日,李春来以空存透支的方式给朱若常提供了户名为“杨满玉”的股票账户透支人民币1000万元。此后,朱若常用该账户炒股。

  同年8月30日,范xx等人商议后,将1000万元归还湘财证券同时归还了借款利息。朱若常则利用盈利款继续经营炒股。

  截至案发前,炒股获利共计人民币2421万元。其中,范xx个人分得人民币320万元、仨虎公司26%的股份及价值197万元的深圳市华侨城的房产一套。案发后,范xx归还517万元人民币。

  1997年春节前,为感谢范xx对湘财证券提供资金担保等工作的帮助,李春来到范xx的办公室,把一本以其儿子范飙名义开户的银行存折(内有人民币16.88万元)送给了范xx。其儿子范飙于1997年底将该存折中的本金及利息提走使用。案发后,范xx将这笔钱归还。

  在昨天的法庭上,现年70岁的范xx当庭表示认罪,但否认合谋炒股一说,称炒股的事情是他在给湘财证券做了担保之后才知道的。他表示在分得320万元人民币和一套房产后,曾多次要把买房的钱还给李春来,只是李春来一直都不要。

  范xx还辩护说,他代表xx集团给湘财证券做担保是因为双方有财产互保协议,对于收受李春来16.88万元的存折的事实,范xx表示那是妻子给李春来6万元炒股所得的本金和分红。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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