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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如何处罚

2018-05-22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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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自己想要获得财物的,是需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的。但是有的人企图通过实施犯罪手段不劳而获,这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有的人可能会实施抢劫,抢劫罪是侵犯财产型的犯罪,那么,抢劫罪有结果加重犯吗?抢劫罪结果加重犯如何处罚呢?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

  《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八种情形加重处罚的就属于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这八种加重法定刑的情节分别是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所谓“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二、结果加重犯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归责

   1、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

  也就是说,加重结果应当与行为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对该结果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过失,或与行为人的行为无内在归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的结果,就不应归责于行为人。只有可归责于行为人的结果,才能成为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

  2、加重处罚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必须是被刑法规定有加重法定刑的结果。所谓加重法定刑是指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至少重于基本罪的法定刑,否则,就谈不上加重。

  以上就是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如何处罚的相关内容,综上我们可知,抢劫罪有结果加重犯,对于结果加重犯,起刑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或者行为人是未成年人,人民法院是需要从宽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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