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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

2018-05-22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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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有些犯罪,如果达到了法定加重结果的,会被从重处罚,这就是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刑法有规定的才能加重刑罚。而情节加重就是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那么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在哪里呢?以下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

  结果加重,即犯罪行为出现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处罚,如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和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

  情节加重,即犯罪行为是在特定的场所进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实施而对其加重处罚,如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二人以上轮奸等。

  强奸罪的五项加重处罚情形中,只有一项是结果加重,其他都是情节加重;抢劫罪的八项加重处罚情形中,有两项是结果加重。

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

  二、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区别

  (一)构成要件上

  除四个方面的任一要件内容以外,犯罪主体的身份还有犯罪的手段、时间、地点、以及犯罪目的、动机等都可以作为情节而被加重处罚,因而中的严重情节不带有特定性,而中的加重结果带有特定性。

   (二)罪数上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

  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的一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和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论处。

  2、结果加重犯的罪数

  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数个。

   (三)相对情况的不同

  与情节加重犯相对的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了可能出现立功、自首等情况作为情节减轻犯。而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未对此有相关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通过 1997年3月14日修订 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结果加重犯与加重情节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情节加重与结果加重犯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是一对比较容易混淆的两种犯罪形态,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在构成特征上都是基本犯的加重处罚规定,都由刑法分则规定了一定层次的罪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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