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2日中午,马某搭乘慈溪K201路公交车外出。途中,他发现自己上衣口袋被割破,钱包不翼而飞。马某怀疑坐在身边的唐某偷走了自己的钱包,唐某一直不承认。马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瑞士军刀,逼迫唐某交出钱包。无奈之下唐某交出钱包,但不承认钱包是自己偷的,而一口咬定是马某掉出来的。马某和唐某争吵起来。这时,唐某的同伙钟某上前解围,马某和钟某、唐某扭打在一起。扭打中,马某一刀刺中了钟某的脖子左侧,钟某当场血流如注。打斗中,唐某也掏出了作案用的折叠刀,却被马某刺中左腋。随后,伤势严重的钟某被唐某紧急送往医院。最终,钟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钟某系被单刃锐器刺破右颈总动脉致大失血死亡,唐某也构成轻微伤。检察机关以马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宁波中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马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死者钟某的家属也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68万余元。
法院裁判: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马某虽系防卫行为,但明显超出当时钟某、唐某的不法侵害对其人身安全所造成的危害程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故马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予减轻处罚。同时,马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钟某家属遭受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但因钟某在本案起因上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可减轻马某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钟某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
案件提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要求行为人客观上有防卫过当的行为,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并且其主观上对结果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