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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确定

2013-08-16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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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若干问题探究(系列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的规定,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结合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其原告人范围可认定如下:1、交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的规定,被害人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结合交通肇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其原告人范围可认定如下:

  1、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其人身或财产遭受交通肇事者的直接侵害,当然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权依法要求获得赔偿。

  2、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财产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交通肇事而使财产受到侵害的法人或组织可以被视为“被害人”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对“被害人”所做的广义理解。许多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往往不但致人死亡,而且造成了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损失。因此,为了充分保护法人与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其可以作为交通肇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若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行为能力的人,因其无诉讼行为能力,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同时,因交通肇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4、被害人的权利承受人。在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就应当由其权利承受人以原告人身份参加诉讼。权利承受人参加诉讼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死者的被抚养人基于死者死亡这一法律事实而向肇事者直接主张权利;一种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基于死者在事故中死亡这一事实而产生的继承关系,从而主张继承死者的死亡补偿费等。在此类诉讼中,如果部分权利承受人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通知其他共同诉讼人以原告人身份参加诉讼,因为此类共同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必须合并审理。

  5、为被告人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人认为,如果被害人未死亡,单位或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等,应视为借予被害人,由被害人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追偿,返还垫付人。如果被害人死亡,为死者垫付的费用由继承人向附带民事被告人追偿。如果死者没有继承人,为死者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用应视为替附带民事被告人垫付,与附带民事被告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可以向附带民事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际情况是,赔偿责任随侵害行为而产生,被害人受到侵害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产生了赔偿责任,本应及时偿付医疗费、丧葬费等。但由于没能及时履行义务,当被害人或被害人继承人没有能力支付时,由单位或其他公民进行垫付。这种垫付应视为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垫付,而不应视为替被害人垫付。因被害人没有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的义务,因此垫付人便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有向垫付者偿还的义务,垫付者有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要求偿还的权利,从而使垫付的单位或个人成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6、人民检察院。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也往往遭受到损害,此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享有原告一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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