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正当防卫原则上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而对不法行为人采取的一种防卫措施,是正当的合法行为,无须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构成有以下几个条件:
(一)不法行为人的侵害行为,是实施防卫时正在发生
(二)必须针对非法侵害行为人实施;
(三)正当防卫必须是出于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的意图;
(四)侵害行为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五)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
特殊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的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
防卫过当是指采取的制止性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的重大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遇到正在行凶、抢劫、强奸、杀人以及绑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大家在采取防卫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正当防卫的行为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但如果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则也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以上就是有关于正当防卫案件应该如何处理的相关问题整理。如果你对于正当防卫的相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了解,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为您进一步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