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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胁从犯的条件是什么?

2015-12-10 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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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胁从犯顾名思义即属于因被胁迫而参与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犯罪分子,我国最新《刑法》第二十八条对胁从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那么,构成胁从犯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胁从犯顾名思义即属于因被胁迫而参与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普遍被认为其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较小,实施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大,量刑方面应比照主犯有所减轻,故我国最新《刑法》第二十八条对胁从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该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一种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体以及犯罪的客观方面,对于胁从犯,由于其是由于违背其真实意愿而被胁迫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恶性较小,并且对胁从犯的普遍观点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方面相对较轻,并且其在共同犯罪当中处于从属地位,对犯罪最后的危害结果的影响不大,所以在量刑方面应当从轻或者减轻。从这个方面来看,胁从犯的分类体现了刑事立法人性化的考量,有助于对犯罪分子更好的定罪量刑。

  一、具有胁迫行为

  在英美刑法中被胁迫行为是可以进行合法辩护的行为。在我国的刑法界,对于胁迫行为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程度上受到了一定的威逼或者强制。并指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是指受到暴力威胁等精神强制。第三种观点认为,胁从犯中的胁迫是指以剥夺生命,损害健康,揭发隐私损毁财物等对行为人进行的精神强制。英美法系关于胁迫行为的观点与我国关于胁迫行为的观点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虽然胁从犯的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害后果,但是如果具有合法的辩护事由,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可以被他人对行为人的胁迫行为所阻断,成为违法的阻断事由,所以不认为胁从犯的行为为犯罪,即因胁迫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胁迫行为主要是以人的生命、当事人的隐私以及财产等与被胁迫者息息相关对胁迫者具有一定价值的事物作为对象对当事人进行胁迫,以达到自己犯罪的目的。我国刑法理论界虽然对胁迫行为的认定具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但是三种观点均认为胁从犯属于犯罪的一种,因被胁迫而实施犯罪不能作为阻碍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考量因素,被胁迫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方面的参考因素,不能作为定罪方面的参考因素。

  二、胁迫行为必须达到犯罪的程度

  一种行为若成为犯罪,则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该种行为要具有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法,在罪刑法定的情况下某个行为必须满足刑法分论中的各种要件才能被认为是犯罪。其次该种行为要具有法益侵害性,法益就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只有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才能被认为是需要被刑罚的犯罪。最后该行为应具有应受惩罚性,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表明国家对刑事违法性和法益侵害性行为的刑罚惩罚,在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关于犯罪概念的但书规定,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些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是没有必要予以刑罚惩罚的行为。

  胁从犯若成立犯罪也应该满足这三个条件,由于胁从犯加入共同犯罪的原因是被胁迫,其主观恶性方面相对一般犯罪来讲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一类比较特殊的分类。将其定义为犯罪主要体现在其以下的特点,首先,从客观方面来说,胁从犯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作用,相对主犯来说其作用较小,但是胁从犯对共同犯罪的犯罪结果仍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胁从犯仍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从主观方面来说,虽然胁从犯是因胁迫而参与到共同犯罪中来,其主观恶性比较小,但是行为人并不是完全不具有主观恶性,例如在一些胁迫程度相对轻微的情况下,被胁迫的当事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其完全有能力选择实施合法行为,若其最终选择了违法行为,就说明其主观方面具有一定的恶意,只是相对主动加入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因此,在胁从犯的量刑方面要相对主犯减轻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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