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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庭前审查的范围包括哪些

2018-07-25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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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件在被起诉到法院的时候,一般法院都会进行审查,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也会进行一个审查,这个就被叫做庭前审查,对于庭前审查的法律知识很多人都比较关心,那么刑诉庭前审查的范围包括哪些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刑诉庭前审查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庭前审查有一定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此有相关规定,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一、庭前审查的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0条和《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诉庭前审查的范围包括哪些

  二、审查的方法

  人民法院的庭前审查程序,只能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即只能审查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起诉书和移送的有关材料,而不得进行提审被告人和证据调查工作。其目的在于,保证人民法院的中立性,防止因为进行这些工作而对案件产生预断力。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概述

  1、凡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都必须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范围是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的4项内容,简单说就是对于起诉书中有无明确的犯罪事实并且是否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具有就应当开庭审判。除了这4项内容以狐假虎威,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又补充了几项具体的内容,弥补了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的地方,有这么两点,第一点,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自然要进行审查的;第二点,案件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之项到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两点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补充,这是我们要掌握的第一项内容,也就是审查的内容。

  2、公诉案件经过审查要作出相应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里规定,经过审查对于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意味着检察院起诉管辖错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被告人不在案,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同时要求刑事案件被告人必须到案,如果被告人不到案就意味着无法对案件开展审理。因此,出现这两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这是第一种处理的内容。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刑诉庭前审查的范围包括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由受案法院立案庭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就移送相应的刑事庭开庭审理,不再要求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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