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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权:公诉权的延伸

2012-12-18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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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诉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使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运作。因此,为保障公诉权功能的实现,同时也为了在诉讼活动中维护公共利益,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诉讼监督权成为必要,但仅限于诉讼活动范畴。一、诉讼监督权对法律监督权的替代法律监督权能否成为一种专门的职权与诉讼
公诉权以维护公共利益为使命,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运作。因此,为保障公诉权功能的实现,同时也为了在诉讼活动中维护公共利益,赋予公诉机关一定的诉讼监督权成为必要,但仅限于诉讼活动范畴。

一、诉讼监督权对法律监督权的替代

法律监督权能否成为一种专门的职权与诉讼监督权能否取代法律监督权是一对相关联的问题。笔者主张以诉讼监督权代替法律监督权。

从权力的来源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来自宪法规定,但并不等于是宪法对法律监督权的授权。因为 “法律监督”无论理解为“运用法律进行监督”或是“监督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应当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而非职权,或者说是检察权的目的而非检察权本身,检察权并不能 与之互换概念。如果说“检察官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控诉犯罪,就是对被告人违反刑法的监督”,或者说“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案件不能视为一般的行使侦查起 诉权,而是从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监督权的意义上进行的”。那么,某种意义上,我国的党和国家机关都是“法律监督机关”,至少可以说,法院更适格作为法 律监督机关,因为它的终局性权力更具监督效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或称之为检察监督,与其它各种形式的监督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诉讼性。第一,检察机关的法 律监督活动是国家的诉讼法设定,依照诉讼程序进行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原则、内容、方式都有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是开展 诉讼监督活动的基本依据。第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通过诉讼程序进行的,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等,都是在诉讼 程序中完成。第三,检察监督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行使侦查权、批捕权、公诉权运用诉讼手段来实现的。其实施的效果,不仅仅在于完成某一个诉讼环节上的任务,而是通过诉讼环节的严格把关和诉讼权力的行使,来达到维护法制统一的目的。脱离了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力,法律监督只能是一个空泛的、无法实现的权力。

诉讼监督权旨在有效保障诉讼活动的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当然,就诉讼的概念而言,除包含司法裁判活动之外,还存在着争议各方为准备参与司法裁判活动而进行的各项单方面活动,以及司法机构作出生效裁判后的执行活动。对 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情况,尤其是对是否存在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的监督属于立案监督的延伸,应当纳入诉讼监督范畴。此外,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 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情况也与诉讼前置程序(如不捕后转为劳动教养)和执行相关,也是诉讼监督的职责所在。因此,笔者以为,用诉讼监督权取代法律监督 权更为确切。

二、诉讼监督权对公诉权的支撑

兼具追诉与监督职责的公诉人角色矛盾一直是学界批评的焦点。尽管有学者(来自检察界的)进行了一些理论上的修补,但也始终无法解决两种价值的内在冲突。于是有了一些关于公诉与诉讼监督相分离的方案设计。如在法庭专设法律监督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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